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一、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白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四、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五、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六、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七、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员工参与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学习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八、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30日前须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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