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近日,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成立了张掖市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有效预防与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建立了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社会管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财物,以及故意偏袒一方,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隐匿、涂改、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占据医疗机构场所,在医疗机构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放花圈、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服务机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盗窃、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及公私财物的;其他法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