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民法典》视角下的医疗行业法律义务与患者权益保障
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其主题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作为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结合医疗行业特点,重点解析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主要关注的核心法律条款。
01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系统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认定标准:需结合当时医疗水平、紧急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举证责任倒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的情形,包括隐匿病历、违规销毁证据等。
替代责任承担: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医务人员职务行为由医疗机构担责。
0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深化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知情同意作出突破性规定:
告知主体扩展:从“书面同意”升级为“明确同意”,涵盖口头告知的录音录像证据。
特殊情形处理: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向近亲属告知,需建立规范的授权委托制度。
新型医疗场景:临床试验、AI辅助诊疗等新兴领域同样适用告知义务。
03
患者隐私保护的升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一千零三十九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敏感信息界定:病历资料、基因信息等属于法律特别保护范畴。
共享数据规范:科研使用需去标识化,转诊信息传输需加密处理。
电子病历管理:需建立分级访问权限和操作留痕系统。
04
医疗产品责任的连带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明确医疗机构对缺陷产品的连带责任:
耗材验收义务:需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有效期后5年。
设备维护责任:定期维护记录将成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
药品不良反应:应建立规范的监测报告流程。
05
紧急救治的免责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为紧急救治提供法律保护:
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和“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程序要件:完整的抢救记录需包含病情评估、决策过程、实施情况。
例外情形:患者事先明确反对的特定治疗不适用本条。
民法典时代要求医疗机构实现“三个转变”,从经验管理向法治管理转变,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从纠纷处理向风险管控转变。让我们共同推进法治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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