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丨以“典”相伴,构建和谐医院
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医护人员知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意识,是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医院需以民法典为指引,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诊疗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结合民法典中与医院密切相关的条款,为您解读医疗领域的法律要点。
核心条款:划定医疗行为“红线”与“底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4条
核心内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患者或家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已尽合理义务或限于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可免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9条、第1220条
核心内容:手术、特殊检查等需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风险并取得明确同意;紧急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22条、第1225条、第1226条
核心内容:隐匿、篡改或销毁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泄露患者隐私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23条
核心内容:因药品、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追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典型案例警示:以案为鉴,防患未然
案例1:某医院因未充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导致术后并发症,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2:某医院因病历记录不完整,无法证明诊疗合规性,被推定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某医院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因未及时取得家属同意,但经负责人批准立即施救,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0条免责。
民法典是医疗行为的“指南针”,也是医患关系的“稳定器”。我院将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深化法治医院建设,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让我们共同学习民法典,以法为盾,守护生命健康!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