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通讯:国务院颁布施行《护士条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5-02 点击数: 【字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对《护士条例》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护理从业人员管理立法进程的一件大事。《护士条例》由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组成,共三十五条,从立法上对设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护士的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护士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体现三点: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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