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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车辆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4 点击数: 【字体:

一、车辆的使用

(一)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交通法规。

(二)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件,钥匙及相关资料,出车时资料必须随车携带。

(三)公务用车时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用于公务,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转借他人使用。

(四)120”救护车承担全市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由急救中心负责调配,由车辆管理科负责监管。

(五)业务用车主要用于行政、医疗、教学、科研等相关业务性工作车辆使用,业务用车符合相关要求,自觉遵守用车标准和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六)医院车辆不予外借,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借用车辆时,必须由院长同意方可借用,同时应派专职司机跟随。

(七)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车库,不得在居民区和娱乐区等公共场所停放。

二、车辆维修保养

(一)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医院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定点维修。

(二)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后批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三)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领导核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如需维修则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取得同意后方可去指定地点维修。

(四)如外出或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若故障严重,口头汇报领导请求维修,获得批准后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维修,回到单位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并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

(五)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需经驾驶员验收后方可出厂。

(六)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记录并存档。

三、车辆的购置

(一)医院因工作需要需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院领导批准、财务中心审核后备案。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购车计划,经主管单位审核备案后上报省教育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购入新车。

(三)车辆管理科对购入的新车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若发现问题要求供给方及时对该车进行整改。

(四)新车购回后,由车辆管理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专车专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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