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规范和完善全院差旅费管理,本着既勤俭节约,又要确保出差人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使差旅费支出更加科学合理,遵循从严控制的原则,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因工临时到医院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在十五天之内(含十五天)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等四项费用的通称。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因工临时到医院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在十五天之上(不含十五天)所产生各项费用,按《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外出进修培训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原则上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区内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区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医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方式变相旅游;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医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出差,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七条 医院领导干部应带头发扬勤俭办院、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院科两级领导的差旅费使用情况,将作为考察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医院职工因公出差(含到本市内各县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合法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本章所指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旅游船。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一般规定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
院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出差乘坐飞机,除另有规定外,实行从严控制和事前审批制度。赴外执行紧急工作任务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未经事先批准乘坐飞机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飞机票的购买应严格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遵循航空公司选定、机票优惠、中转要求、购买渠道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差乘坐飞机的,每人次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购票、取票和因公需要经批准的退票所支付的手续费,在运输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八条 医院决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九条 到市内各县出差,从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各县首个出差目的地,从各县最后出差目的地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城市间交通费标准给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二十条 住宿费是指医院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甘肃省财政厅公布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别确定各级别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在上限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开支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通过向亲友借宿节约住宿费或选择经济型宾馆等办法使实际开支低于标准上限的,医院可给予节支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80%的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医院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省、内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甘肃省财政厅 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用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相应等级标准向安排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七条 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合规收据据实报销;到县区自行就地用餐的,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相关证明或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医院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在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条 按照鼓励因公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不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船)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甘肃省财政厅公布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我院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具体定额标准为:
(一)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二)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
第三十一条 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安排单位交纳费用。
(一)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报销并包干使用。因办理票务需要前往购票、取票和退票点,因乘坐飞机前往专线客车、机场快轨乘车站点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二)市内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计算,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提供交通工具的,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内凭安排单位合规收据据实报销;自行乘坐交通工具的,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出差全程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到市外出差,出发或到达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到交通站点接送的,出发或到达当日的市内交通费按第三十条规定标准的50%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到甘州区各乡镇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市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市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不得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补贴区域外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到达出差目的地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村(社)执行公务的,医院要在防止扩大范围、重复报销、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合理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
第六章 探亲费用报销
第三十五条 见习期不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六条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第三十九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第四十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四十一条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全额报销一次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十三条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5小时或者夜间(晚8:00至早8:00)乘车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应由本人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晚上转乘火车,可报销一个晚上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异地就诊交通及住宿费标准
第四十六条 员工外出就诊,须向主管院长呈报书面申请,尤其要注明陪员人数,未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异地就诊活动费用一律自理。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外出就诊人员及相关陪员,按我院差旅费标准的50%报销住宿费,按火车硬卧报销往返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但报销的天数不能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院财务部应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并按国家规定全面、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根据出差的任务确定时间、地点、人数,填报相应出差审批单,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出具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由财务人员审核后、经有关批准人审查签字、财务人员复核,方可报销,其中院级领导出差报销单由院办主任签字。
第五十一条 无合法、合规有效原始凭证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十二条 医院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相关的医疗机构、供货商及与我院有经济业务关连的单位或个人转嫁其费用。
第五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四条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五条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五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报销的各项费用均记入出差当事人所在科室的费用或成本帐户中。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七条 医院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应会同医院相关部门根据医院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全院差旅费的结算及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院长办公室应结合医院内控制度,建立医院差旅费事前审批制度,同时对出差人员的出差活动的审批手续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在院晨会上通报。
(二)核查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它单位、企业或供货商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院务部无差旅管理事前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务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张掖市人民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张市医[2013]1号)同时废止,医院其它文件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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