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车辆报废和购置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4 点击数: 【字体:

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二、报废汽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报废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报废的汽车应当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五、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六、因工作需要需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院领导批准,招标办审核后备案。

七、招标办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申请购车计划,经主管单位招标办审核备案后上报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购入新车。

八、车辆管理科对购入的新车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若发现问题要求供给方及时对该车进行整改。

九、新车购回后,由车辆管理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专车专人制。

 


分享到: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