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要求和医保限制范围使用药品,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价格的政策规定。
二、为参保人进行门诊、住院治疗(含出院带药)时,医保医师应掌握和控制药品种类及药量,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和《处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
三、医院药剂科应配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属于我院专科用药80%以上,以保障病人的药品正常使用。
四、医保用药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首选目录内疗效好、价格不高的普通药;从严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严格执行抗菌素分级管理原则,不滥用辅助药;使用自费药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签字。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一般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门诊慢性病、谈判药可适当延长到一月用量;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7日用量。
五、医保医师应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六、药品自费费用比例控制在医保局协议要求的范围内。
七、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杜绝假药、劣药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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