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数字证书的使用,依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数字证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内,办法中所称数字证书指个人数字证书。个人数字证书用于认证院内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三条 为提高我院信息系统整体的身份认证强度,我院内部局域网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都要通过数字认证才能进行访问,启用数字认证书的同时,即可停用传统的用户名,口令登录方式。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院内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数字证书的办理、发放、注销和停用等。
第五条 院内用户的数字证书由计算机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新调入人员若在原单位已申请数字证书,原则上不再重新申请数字,其证书在计算机信息中心注册后即可使用;调出人员须将所持数字证书介质交回信息中心,如不交回按照丢失处理。
第六条 申请、吊销使用数字证书的部门(个人)需填写相应表单,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领用数字证书时,相关人员需要在数字证书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第七条 数字证书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登录应用系统时,系统会自动提醒用户更新证书并进行自动更新。当证书无法自动更新时,用户可根据相关说明携带数字证书介质到计算机信息中心办理更新操作。
第八条 数字证书持有者应对其妥善保存保管,并对使用证书的行为负责,禁止将证书转借给其他人使用。
第九条 证书持有者应牢记数字证书介质的保护口令,如果连续多次尝试错误,证书介质将拒绝使用(称为“锁死”)一旦发生锁死情况,请携带证书介质及初始密码卡到计算机信息中心进行解锁。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计算机信息中心申请停用,否则将有可能被追究证书持有人的责任。
(一)证书丢失。
(二)证书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三)认为本人不能履行数字证书认证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机信息中心可废止数字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废止数字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介质损坏或丢失情况的,计算机信息中心可重新签发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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