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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5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根据国家和市卫生部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确保我院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医院医疗区安全生产用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第一条 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设置专职供水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第三条 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五病”患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条 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顶楼水箱房和地下室泵房须上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六条 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水箱必须加锁加盖,水箱通气孔必须加网罩,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年定期清洗、消毒一次,做好清洗、消毒工作记录,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第八条 当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改变时,不得隐瞒实际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第九条 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检查。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第十条 凡从事水箱清洗消毒的人员,每年须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体格检查,在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若发现“五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清洗消毒时,应穿戴好工作衣,以及长靴、橡胶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备有照明用具及清扫专用工具。

第十二条 用竹制的刷子冲刷清洗水池四周及池底的污物,刷洗完毕后用清水冲洗,直至干净。先箱()顶,后底,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如有损坏处应及时修补。

第十三条 0.1% 漂白粉溶液(100公斤加400克漂白粉)均匀喷洒四周池壁。

第十四条 1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冲洗至池内无氯残留。

第十五条 清洗消毒后3天左右,对用水情况进行抽样做检验。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水池要加盖上锁,并做好周边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  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水泵房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健康证及培训证。上岗前必须穿戴工作服、安全帽、胶鞋等,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九条 保持泵房环境干净整洁,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水源(水箱)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供水处(水箱间、井/泵房)要保持整洁,不得存放与供水无关的物品、杂物,井/泵房门、水箱入孔盖必须上锁,由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水质每年定期检验一次,且应符合国家水质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申请。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第二十条 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第二十一条 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专人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第二十二条 发生间断供水时,要找有关人员尽快调整,必须保证水质不受污染,尽快恢复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水质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断水,向上级部门报告,妥善解决用水问题。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恢复正常供水。

第六章 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消毒剂的配置及消毒剂和洗涤剂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按各种消毒剂的特性设专柜管理,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严禁接触热源、火源,放置时应开口向上,以免洒漏或挥发失效。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消毒剂的质量,应到当地卫生防疫站部门购买,并获取相应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水质消毒剂由专人进行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清洗消毒剂使用档案,详细记录清洗时间、地址、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

序号

清洗消毒日期

消毒药品及用量

开始清洗消毒时间

完毕时间

清洗消毒人员

监督人

 

























































第七章 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必须有齐全的检验合格证,方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第三十三条 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帐、档案,以备查验。

第八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二次供水从业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中心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三十七条 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第三十八条 凡经体检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立即调离供、管水工作岗位。在治愈后,持有健康证明方可恢复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九条 应建立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做到有登记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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