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楼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给我院在职单身职工、在院实习学生、规培学员及进修人员提供良好的住宿保障,便于生活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公寓规范化管理,以保持干净、优美、整洁的住宿环境,提高住宿人员的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保证住宿人员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登记入住的所有人员;
(二)宿舍管理人员,值班人员;
(三)经医院批准的其他员工。
第二章 入住条件及流程
第二条 申请入住条件
(一)凡在我院参加工作的在册单身职工且在市区内无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
(二)来我院实习的学生;
(三)来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
(四)来院进修人员。
第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申请入住的单身职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由后勤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住;
(二)来院实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医务部、护理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部统一安排入住;
(三)在院规培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培办审核批准后,由后勤部统一安排入住;
(四)在院进修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医务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部统一安排入住。
第四条 住宿人员提出入住申请并按要求分别填写《公寓入住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方便审核是否满足入住条件。
第五条 入住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持相关证明和申请表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入住登记,并填写《公寓入住登记表》。
第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根据后勤部通知安排住宿,并发放房间钥匙,同时发放一份《公寓公共物品清单》及《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公寓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入住人员入住公寓后,根据《公寓公共物品清单》核实相关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并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由入住人员和公寓管理员在物品清单上双方签字后,统一交后勤部。
第三章 宿舍管理
第八条 收费管理
(一)入住实习学生不再缴纳住宿费、水、电、暖等费用。
(二)单身职工每人一次性缴纳2200元押金,押金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随即退回。每人每月收取住宿费150元,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水电暖费用按年收取300元,一次性扣除。
(三)入住规培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2200元押金,押金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随即退回。不收住宿费,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缴纳,暖气费按人均10平米计算,计250元。
(四)入住进修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2200元押金,押金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随即退回。不再收取住宿费、水、电、暖等费用。
第九条 医务部、护理部、规培办要协助后勤部做好公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入住人员每人一个床位,未经公寓管理员的同意,不允许转让或更换其床位。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人员离开公寓时须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遗失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公寓财产及公共设施(包括地面、墙面、楼面),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每间确定一名宿舍舍长,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相关部门定期对实习学生公寓进行检查打分,年终进行“文明公寓”评比活动。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酗酒、打架、偷盗、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大声喧哗,电子产品等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七条 公寓内禁止做饭或使用明火器具,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热毯,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含500W)。
第十八条 注意住宿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间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在室内饲养宠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门口、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第二十条 室内卫生每天应自行清洁打扫,物品摆放整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一条 废物、垃圾等应分类集中于指定垃圾箱。
第六章 探访
第二十二条 客人探访时须在值班室进行登记,被探访人须到值班室进行签字确认,方可探访。
第二十三条 探访人必须在当日22:30前离开宿舍,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第二十四条 探访人须遵守医院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由被探访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退房
第二十五条 退房条件
(一)单身职工结婚、离职(包括调离、自离、辞职、免职等);
(二)实习学生实习期满;
(三)规培人员培训结业;
(四)进修人员进修期满。
相关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规培办)应及时通知后勤部做好登记,并通知以上住宿人员办理退房手续,以上住宿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搬离公寓,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房手续时,经公寓管理员对公共物品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退还所有押金,如发现公共物品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住宿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二十八条 遵守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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