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实现通过死亡病例讨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特建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l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三、具体细则
1.所有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室内部进行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进行,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出尸检报告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3.科室内部死亡病例讨论会由主管医师详细介绍病史、诊断、治疗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以及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并发表意见,着重讨论应汲取的经验教训,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4.科室内部死亡病例讨论过程应由专人记录,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病例摘要、讨论结果等,经整理后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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