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特殊事项报告制度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凡有下列重大特殊事宜时,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及时向医院医务部(或总值班)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一、重大交通、工伤、群体伤害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组织全院力量参与救治时。
二、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新手术需上报医务部,经审核、论证和批准后方可临床应用。
三、收治“三无”患者需做特殊检查或手术治疗及抢救时。
四、收治特殊患者(严重精神障碍及有自杀倾向者等)时。
五、收治副地级以上干部及外宾时。
六、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和伤医事件时。
七、诊治司法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涉案、在押人员时。
八、有关部门依法到医院向科室、医务人员调查取证时。
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等(需填写毁损性手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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