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阿措施的理解与支持。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诊台、挂号处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经治医师必须到患者床旁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必须向患者或家属作病情解释交待,达成共识,争取患者及家属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患者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患者家属解释交待病情,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六、决定处置措施时,必须尽可能提供多种处置方案并做必要的解释,以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获得理解与认可,必要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方可施行。
七、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患者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九、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患者或家属做详细交待,决不能回避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危险性。争取取得患者或家属理解,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十一、输血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并加之解释,使之理解与接受。医患双方必须在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输血。
十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交待检查和治疗的目的、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并发症。
十三、对各项检查的报告单应及时整理,不能丢失,认真分析记录,及时处置;并向上级医生汇报,必要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具体解释。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有关检查项目,应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对检查前有特殊要求或对检验标本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向患者解释清楚。
十四、在发生医疗争议时,经治医师或本治疗组上级医师(必要时科主任)必须就争议焦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必要解释,同时告知患者,处理争议的合法途径以及注意事项。
十五、患者出院,经治医师须提前一天通知。告知患者出院时间、出院时病情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随访时间。对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患者应说明随诊时间,继续治疗所应用的药物、剂量、用法及继续治疗所需的时间。
十六、因人力、技术、设备等因素,在我院难于进一步诊治者时,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患者实际情况及相关转院事宜,征求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同意转院后可以办理相关转院手续;对不符合转院规定的,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原因。如患者执意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办理出院。所有转院患者,经治医师必须详细告知病情情况、转院期间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转院期间必须注意的事项。
十七、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死亡患者家属相关事项,包括尸体的停放、保存、处理等相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患者家属对死因有疑异者,必须向死亡患者家属交待尸检等事宜。
十八、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医生办公室或其它院内场所。告知次数和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告知内容必须具备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将有关告知内
容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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