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志
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者协会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推进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改革发展的意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各科、室、部、中心职工在医院登记,不以获取
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识自愿为医院或患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以下
统称“医院志愿者”);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志愿者协会注册登记,
长期坚持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非营利性
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党委牵头,行政配合,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共同参与,成立医院志愿
者协会。
第五条 医院志愿者协会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
内容,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三章 招募与注册
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者。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四)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医院安排,志愿为需要服务的患者或医院工作提供服务。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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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志愿者协会充分了解医院和患者服务需求,明确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后,
发布招募志愿者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志愿
者注册登记表》。
(二)志愿者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志愿者协会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向申请人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并
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医院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五)对志愿者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子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活动的相关规
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者协会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维护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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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医院内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导医、导诊、预约诊疗、排队、咨询、解释、
护送、取药、陪同检查、取送检查检验报告单、费用查询、健康教育等服务;为家庭困
难、无人照护或有特殊情况的住院患者提供一般生活护理、沟通交流、陪同检查、咨询、
费用查询、健康教育、陪护、协助办理相关入、出院手续及预约诊疗的服务。根据医院
精准扶贫工作计划,定期和各科室专家到扶贫村开展健康宣传、义诊慰问活动,为精准
扶贫帮扶户解决病痛疾苦;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乡村、大型活
动保障及敬老院、福利院和康复中心的孤寡老幼、残障人士和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以及
公益活动提供服务,内容根据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而定;通过合法媒介途径,协
助医院传播健康咨询、医学科普、办院理念、医院文化、先进技术,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第六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内容、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对于普通
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宗旨、
服务理念、志愿服务岗位职责、医院规章制度、医院环境、服务流程、服务礼仪、必须
的服务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志愿者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对于优秀
志愿者、志愿者组长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
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
务质量和水平。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与现场操作相结合,集体培训与个体辅导相结合,
专家讲解与志愿者互学互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服从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按要求着志愿者统一服装、佩戴志愿者标志上岗,每天实行签到制度,
按时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不能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志愿者协会请假。
(二)志愿者须在志愿者协会和所在科室、部门指导下参加服务工作,遵守医院、
科室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志愿者协会为每位注册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一人一档,有考勤,有
服务时间,有工作内容,有考核记录,有服务评价。以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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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志愿者参与服务情况,志愿者协会适时召开志愿者座谈会,听取志愿者
在服务中的意见与建议。
(五)志愿者协会选派专人负责志愿者的签到、考勤、岗位协调及日常管理,定时
到各岗位巡视,与志愿者面对面沟通,了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与困难,对于志愿服务中
出现的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六)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
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者服务结束后由所在服务科室、部门指定工作人员进行
信息核实并签注意见,存入志愿者档案。
(七)志愿者协会可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自愿成为
一名志愿者,用真心与真情,秉承“精医厚德,普济众生”的精神,弘扬文明、奉献爱
心、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
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八)对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医院为志愿者协会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单位、个人对志
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的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培训志愿者,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用于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志愿服务经费的
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第十五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医院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承
担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交通、用餐等费用。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院党委定期评选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先进集体进行
表彰,并与晋升职称、人事代理等挂钩,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医院对其进行
免费体检,回馈爱心。
第十七条 广泛宣传“优秀志愿者”服务的典型事例,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
念,展示新时期的志愿者风采,营造尊重、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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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志愿者协会、志愿者
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志愿者、志愿者协会在进行志愿服务
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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