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作风建设,切实纠
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德医风建设,特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红包”含义指: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索
要)患者或其亲属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的
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中“回扣”含义指:业务科室和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医
药购销、设备采购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索要)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或经营单
位,在帐外暗中以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开单费等名义
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索要)“红
包”。如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或其亲属。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本科室,进行登记后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仍不能退还
的,由医院统一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收受“红包”处理,应予
以追缴,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当于“红包”金额 5-10 倍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收受(索要)“回扣”。如收
到“回扣”,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科室进行登记,并上交医院财务入账。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应予以追缴,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当于“回扣”金额
5-10 倍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临床科室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仍不能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第六条 业务科室收到“回扣”,必须在 24 小时内全额上交医院财务科入账,不
准截流私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应予以追缴,并追究科室
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禁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治疗、手术为由收
取提成;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处方、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
药;严禁以病人的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
第八条 加强收费管理,实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的
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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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九条 一切财务收支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下达经
济指标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严禁违反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不按招标合同采购中标药品;
对中标药品应合理使用;严禁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
药品与制剂。
第十一条 严禁各科室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
“处方费”等形式的开单提成;严禁业务科室和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为药品生产、
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提供方便;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
“转诊费”、“检查提成费”等变相提成行为。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和违反本规定的,
除经济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1.金额不满 500 元的,给予通报批评;
2.金额在 500 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 1000 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
暂停 6 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3.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责令暂停 12 个月执业活
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3 年内不得调资、不得晋升职称;
4.如系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5.凡受到以上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记录于《医德医风档案》和《医
务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表》;
6.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戒免谈话,给予
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暂停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
者,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回扣”的,按贿赂从严处理;
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降级(同时工资下调两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如
系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科室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暂停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如
果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由医院统
党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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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和业务人员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在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或住院须知、公开信、公告等形式,
申明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许收受(索要)“红包”、“回扣”的规定,劝告病人
及其亲属不要向医务人员送“红包”;告诫药、械经销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医务
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推销药品、医用试剂、材料等,不得给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送
“回扣”。
第十八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做到有
诉必查,查实必究。查处结果需答复举报人的,应及时回复。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
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或有关部门转来责成查处并要结果的信访件,必须在限定时间
内认真查处,及时报告查处结果。瞒报的,视情节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院科负
责人纠风工作责任,建立院科领导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一岗双责”制
度,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作为院科领导的重要职责,以求真务实、开拓
创新的精神抓好落实。对领导不力,疏于管理,监督不严,发生严重不正之风的科室和
人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科室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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