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要求和“优化服务流程,倡导人性
化服务”精神,切实加强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各行政职能部门(或具体人)在承诺时
限内办结所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制度。
第三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事项分即办事项和承诺事项。对即办事项,各
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对符合规定的承诺事项,各部门须在正式
受理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
理的,承办部门按照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
(一)需院领导签阅的重要文件,由院务部按公文流转程序,在收文当日填写《河
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文件处理单》后按领导批示分办。其他一般文件,由院务部主
任提出拟办意见交各承办部门处理。
(二)征求意见类文稿,经院务部分签后,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报分
管领导审签后及时反馈。
(三)上级部门来文,院领导做出明确批示意见的,院务部要及时将领导批示转承
办科室办理。其它有报送时限要求的,承办科室务必提前 1-2 天完成文稿,呈分管领导
审签后,及时反馈报送相关部门。
(四)凡是有明确工作任务的文件和事项,承办部门须按要求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应积极与配合部门协商办理,配合部门要
积极协助,不得推诿扯皮、延误办理时限。
第五条 因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工作失误、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限办结事项且造
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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