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院公章为圆形回墨印章一枚,名称为:“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
第二条 公章使用范围。
(一)对外公文、协议、合同、证明、申请、鉴定证书等;
(二)医院内部重要文件、制度等;
(三)办理医院人事、财务、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五)医疗、教学、科研等成果上报;
(六)协会推荐表、会议回执等;
(七)院领导批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公章使用规定
(一)除常规工作外,加盖公章须经法人、授权委托人、主管领导签字或口头授权
同意;
(二)加盖公章必须进行登记,写明盖章时间、事由、批准人、份数并由经办人签
字完成;
(三)盖章位置必须与医院的署名处相一致(无论是打印或是手写);
(四)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五)严禁利用公章擅自为他人作证明;
(六)严禁使用公章从事其他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公章保管规定
(一)医院公章由院办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使用规定加盖。如由于责任人疏忽,
造成他人私自盖公章而造成医院损失,当追究私自盖者责任后尚不能弥补医院损失,由
责任人承担;
(二)责任人未按使用范围及使用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人
承担。医院有权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向责任人索赔,并可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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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私自将公章带出医院的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
得到院长同意,并报院务部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公章责任人须随同前
往盖章;
(四)公章责任人休假或因事离岗时,须由院务部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期间公
章管理及使用责任转移至代管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一)单位名称变动;
(二)公章使用损坏;
(三)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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