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改
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
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以及《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
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第一年工作未满三个月及当年办理退休
手续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返聘人员除外。
二、学分要求及分类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人员,所获得
学分不得低于 25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为 10 学分,II 类学分为 15 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I、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以不同形式分为 I 类学分和 II 类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获得 I 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 II 类学分。根据各科室上
报的人员名单发放远程教育学习卡和卫生厅下发的学习要求,并督促按时完成继续医学
教育学习内容及取得相应的学分。
1、I 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
获取的学分。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
学教育学习等。
2、II 类学分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市卫生局组织的各种非项目类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其形式主要为: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3、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人员,
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完成省人社厅每年规定的公
修课学时及内容,并打印学分证明书,经审核合格由上级部门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证明书》。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
任、技术职务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
不合格人员,当年不允许报考高一级技术资格考试。
三、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登记管理
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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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活动项目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
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每年年终各科室应将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收交院
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审核,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完成登记审核之后,初、中级卫
生技术人员学分证书将自行保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证书与所有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本由人力资源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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