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医院《人事管理规定》,职工休假按此规定执行。
一、职工休假包括:工休假、探亲假、放射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计划生
育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休假
工作满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每年 5 天;
工作满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每年 10 天;
工作满 20 年以上,每年 15 天。
(二)探亲假(不含张掖市各县区)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 20 天;
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一次 20 天;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一次 30 天。
(三)放射假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 30 天,不得跨年度累计休假。
(四)婚假
执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30 天。
(五)计划生育假
人流假按政策规定只有一次 15 天。
怀孕不满 2 个月(包含 2 个月)15 天
怀孕不满 4 个月 30 天;
怀孕 4 个月以上(包含 4 个月)42 天;
怀孕满 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 75 天
婚、产假工资:按本人正常工资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等,绩效工资由科室
计算扣除。
(六)产假
执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常分娩和剖宫产均为 180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
理假 30 天。
怀孕七个月后科室不再安排值班。
(七)丧假
党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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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办理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丧事,规定为 3 天。
(八)病假
职工因病,请假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由医务部或护理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有
人事科备案登记。休病假超过 30 天,年内不再享受工休假。超过 3 个月的按有关规定
不再享受工资以外的相应工资福利。
(九)事假
职工遇紧急事件和其他事宜,视需要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能超过 7 天。
二、请假手续办理:
职工请假 3 天内由科主任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3 天以上的需个人申请,经科室
主任(护士长)同意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示,人力资源部备案;中层干部、科主任、护
士长请假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上述情况未经
批准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职工工休假按医院规定安排,轮流休假,以免造成扎堆
休假的情况。职工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放射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工休假;职工脱产学
习期间不享受工休假(含短期培训、进修);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
分的,当年不安排工休假;职工按规定休产假(含男方护理假 30 天),不再享受工休假;
全年病事假超过 15 天的,不再享受工休假。
职工离开本市必须向直接领导报告;中层干部、科主任、护士长离开本市必须向分
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准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职工不履行请假制度,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
日的,医院上会研究是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三、以上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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