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 号)
和《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健全
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医院自主用人、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特
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人
事代理制度。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构成人员评价指标。
第二条 医院人事代理实行全权人事代理管理方式,其中包括人事档案、人事关系、
工资核定、岗位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医院正式招聘制医疗、医技人员,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技术资格。
(二)医院正式招聘制护理人员,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三)医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正式招聘制人员,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医疗、医技人员
要求:在临床或医技科室一线岗位,从事医疗诊治工作,并轮值夜班。
(一)基本条件
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 5 年,普通中专学历工作满 8 年。任职年限内 2 次被评
为先进工作者或连续 3 年考核优秀者(近 5 年内有 1 优秀)。
(二)破格代理条件
1.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
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
2.在本专业省级竞赛中获奖,或在市级竞赛中前 3 名者、医院竞赛中前 2 名者。
3.被市、学校、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
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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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人员
要求:在临床一线岗位,从事护理治疗工作,并轮值夜班。
(一)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二本以上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 1 年。
2.全日制普通三本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3年;全日制专科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5年;
普通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工作满 7 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本科学历后工作满 4
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满工作 6 年。任职年限内,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被本市、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技术能手、服务明星、
先进工作者、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者(在限额内量化积分:技术标兵 5 分、技术能手 4
分、服务明星 3 分、先进工作者 2 分、优秀护士 1 分)
(二)破格代理条件
1.临床一线工作 3 年以上,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
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称号。
2.临床一线工作3年以上,被医院评为一星级护士或被医院连续4次评为优秀护士。
3.临床一线工作 3 年以上,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奖。
4.临床一线工作 3 年以上,在全市本专业竞赛中获得前 3 名或在医院本专业竞赛中
获得前 3 名。
三、行政、后勤等部门人员
要求:在现任工作岗位,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
(一)基本条件
参加在职教育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 3 年;专科学历,工作满 5 年;中专学历,工作
满 8 年;中专以下学历工作满 10 年。(注:以上年限为在医院工作时间)
在任职年限内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连续 2 年考核优秀者(近 5 年内有 1 优秀)。
(二)破格代理条件
1.获得市级及以上授予的全市先进工作者或专业比赛获奖者。
2.被市、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
四、有以下情况者,延缓代理或不予代理
1.提出申请前两年内病、事假超过 1 个月,延迟代理 1 年。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季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延缓代理。
3.违规违纪者,延缓代理。
4.出现医疗责任事故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者,三年内不予代理。
党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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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理程序
个人提交代理申请,科室初审人员条件,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复核,其中由医
务部和护理部组成考核小组,对(医、技、护)复核合格人员按程序进行理论、操作考
核,考核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按成绩名次和代理比例,将拟代
理人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坚持公开、公正、择优代理原则,年度代理人数不超过当年符合代理条件人数的 50%。
正式确定代理身份的招聘制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代理制人员应在现岗位工作满 10 年,否则取消其代理身份。
第七条 代理制人员新确定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按编制内同
类人员标准的 60%确定,年度考核合格每年增长 20%,工资其余部分享受同等标准。
第八条 按国家及甘肃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 代理制人员参加所在科室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参加科室和医院各种学习、
培训、理论、技能考试、职称晋升和其它各种活动。
第十条 代理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违规
违纪者,出现医疗责任事故者,医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医院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及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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