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5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在主任委员(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院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评价本院临床科室申请的首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八)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药事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副院长,医务、药学、质控、护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二)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主管业务副院长、医务部负责人、药剂科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医务、药学、质控、护理、医院感染、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可根据情况纳入无投票权的特邀委员。

(三)药事委员会下设: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处方点评专家组、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特殊药物治疗管理小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员若干名。组长由各专业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第五条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组职责: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医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本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本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六条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七条 处方点评专家组职责: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处方点评专家组确定专项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处方点评。

第八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全面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第九条  特殊药物治疗管理组职责: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特殊治疗药物使用规范的制定;负责全院疑难危重病例特殊治疗药物的会诊工作;负责指导全院特殊治疗药物的处方点评、分析;负责向药事委员会提供本类药品采购的学术意见;负责全院此类药物的学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 工作制度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二)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首营药品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三)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五)医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药事管理相关工作,并与药学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其中,医务部负责全院药事工作的组织协调,药剂科负责具体实施。

(六)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七)药事委员会办公室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报送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同时还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八)各部门应认真落实会议决议,接受检查和监督。

(九)药剂科负责决议落实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遇不能裁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人员)协商,或向主任委员报告。

(十)会议形成的信息中可以公开发布的,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

(十一)医院全体人员均有义务了解会议精神,发现药事管理问题并通过规定渠道向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组织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处方点评专家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特殊药物治疗管理组各活动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应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医院各临床科室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五)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六)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首营药品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三)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四)委员不得接受与首营药品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首营药品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五)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六)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七)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八)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药事管理  指医院内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合理、安全、有效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活动。

(二)首营药品  指不在我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范围之内或正常供应品种以外的药物及其制剂。

(三)药品不良反应  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七条 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条例变化时,由药剂科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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