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一、根据卫生部《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结合医院实际,在不同场所或部门,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空气净化设备。
三、根据各科室的不同特点及感染风险,选择不同的适宜的空气净化方法。
(一)医院手术室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洁净技术,设有百级、万级及十万级手术间。
(二)Ⅱ类如新生儿病房、导管室、重症医学科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洁净技术,达10万级净化。同时配有壁挂式或移动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
(三)Ⅱ类环境如产房、Ⅲ环境血液透析中心、Ⅳ类环境可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自然通风外,选用壁挂式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进行空气消毒。
(四)Ⅲ类或Ⅳ类环境如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门诊诊室等可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自然通风,同时定期采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四、空气洁净技术维护与保养要求:
(一)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二)新风机组粗效滤网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1~2个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三)末端高效过滤器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1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更换。
(四)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五)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六)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有检查和记录。
五、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的使用与维护:
(一)使用中的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必须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许可批件。
(二)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三)消毒时必须关闭门窗,进、出风口不应有覆盖、遮挡。
(四)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并记录。用湿布清洁机器时,须先切断电源。
六、紫外线消毒的主要事项:
(一)使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时,室内必须处于无人状态,关闭门窗,房间内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照射时间≥30分钟。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二)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μW/cm2)≥1.5W/m3。
(三)灯管必须保持清洁,每周用75%的酒精擦拭,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及时擦拭。
(四)定期监测使用中紫外线灯辐射强度,低于70μW/cm2时不得使用。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三)集中空凋通风系统的清洗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
八、医院定期(每季度或每月)对高危风险科室(包括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中心、人流室、内镜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导管室、门诊口腔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开展空气质量监测;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洁净重症监护病房)根据GB 50333的要求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怀疑医院感染流行、暴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
九、空气净化及卫生要求:
(一)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重症监护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符合GB 50333的要求。
(二)产房、导管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三)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门诊诊室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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