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5 点击数: 【字体: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8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5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等文件、共识精神,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科,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延缓细菌耐药发生的关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第一条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性,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对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应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相应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三)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

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我院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和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

(四)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和人体药动学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学特点,按临床适应证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治疗方案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及抗菌药物药效学和药动学证据制订抗菌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尽可能选择针对性强、窄谱、安全、价格适当的抗菌药物。进行经验治疗者可根据可能的病原菌及我院耐药状况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

一般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血流感染、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给药途径

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射给药:①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②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③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④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⑤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⑥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肌内注射给药时难以使用较大剂量,其吸收也受药动学等众多因素影响,因此只适用于不能口服给药的轻、中度感染者,不宜用于重症感染者。

接受注射用药的感染患者经初始注射治疗病情好转并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而易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①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有效治疗浓度时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如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等);②眼部及耳部感染的局部用药等;③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物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过敏反应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较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4.给药次数

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发挥最大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动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时间依赖性抗菌药,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和氨基糖苷类等浓度依赖性抗菌药可一日给药一次。

5.疗程

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 小时,有局部病灶者需用药至感染灶控制或完全消散。但血流感染、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B 组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侵袭性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减少或防止复发。

6.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 种及2 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

3)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某些侵袭性真菌病;或病原菌含有不同生长特点的菌群,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如结核和非结核分枝杆菌。

4)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但需有临床资料证明其同样有效。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毒性反应。

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或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 种药物联合,3 种及3 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亦可能增多。

第二条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基本原则

(一)非手术患者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1.预防用药目的

预防特定病原菌所致的或特定人群可能发生的感染。

2.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1)用于尚无细菌感染征象但暴露于致病菌感染的高危人群。

2)预防用药适应证和抗菌药物选择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

3)应针对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宜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药联合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

4)应限于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感染,而非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感染。

5)应积极纠正导致感染风险增加的原发疾病或基础状况。可以治愈或纠正者,预防用药价值较大;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纠正者,药物预防效果有限,应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预防用药。

6)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留置导尿管、留置深静脉导管以及建立人工气道(包括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口)患者。

3.对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预防用药指征与方案

在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高危人群中,有指征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预防对象和推荐预防方案。(见附录1:抗菌药物在预防非手术患者某些特定感染中的应用。)此外,严重中性粒细胞缺乏(ANC0.1×109/L)持续时间超过7 天的高危患者和实体器官移植及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有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但由于涉及患者基础疾病、免疫功能状态、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治疗史等诸多复杂因素,其预防用药指征及方案需参阅相关专题文献。

(二)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1.预防用药目的

主要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浅表切口感染、深部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

2.预防用药原则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应根据手术切口类别(附录2:手术切口类别)、手术创伤程度、可能的污染细菌种类、手术持续时间、感染发生机会和后果严重程度、抗菌药物预防效果的循证医学证据、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和经济学评估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但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并不能代替严格的消毒、灭菌技术和精细的无菌操作,也不能代替术中保温和血糖控制等其他预防措施。

1)清洁手术(Ⅰ类切口):手术脏器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部位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但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①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④有感染高危因素如高龄、糖尿病、免疫功能低下(尤其是接受器官移植者)、营养不良等患者。

2)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部位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通常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Ⅲ类切口):已造成手术部位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4)污秽-感染手术(Ⅳ类切口):在手术前即已开始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术中、术后继续,此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3.抗菌药物品种选择

1)根据手术切口类别、可能的污染菌种类及其对抗菌药物敏感性、药物能否在手术部位达到有效浓度等综合考虑。

2)选用对可能的污染菌针对性强、有充分的预防有效的循证医学证据、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适当的品种。

3)应尽量选择单一抗菌药物预防用药,避免不必要的联合使用。预防用药应针对手术路径中可能存在的污染菌。如心血管、头颈、胸腹壁、四肢软组织手术和骨科手术等经皮肤的手术,通常选择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药物。结肠、直肠和盆腔手术,应选用针对肠道革兰阴性菌和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的抗菌药物。

4)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阳性菌可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克林霉素;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糖苷类。

5)对某些手术部位感染会引起严重后果者,如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术、人工关节置换术等,若术前发现有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定植的可能或者该机构MRSA发生率高,可选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但应严格控制用药持续时间。

6)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鉴于国内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率高,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7)常见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见附录3: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预防应用的品种选择)。

4.给药方案

1)给药方法:给药途径大部分为静脉输注,仅有少数为口服给药。

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1 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2 小时开始给药。

2)预防用药维持时间: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手术时间较短(<2 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1500ml,术中应追加一次。清洁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心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48 小时。清洁-污染手术和污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污染手术必要时延长至48 小时。过度延长用药时间并不能进一步提高预防效果,且预防用药时间超过48小时,耐药菌感染机会增加。

(三)侵入性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随着放射介入和内镜诊疗等微创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我国亟待规范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根据现有的循证医学证据、国际有关指南推荐和国内专家的意见,对部分常见特殊诊疗操作的预防用药提出了建议。(见附录4:特殊诊疗操作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建议。)

第三条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见附录5: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基本原则

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严密监测肾功能情况。

2)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较低的抗菌药物。

3)使用主要经肾排泄的药物,须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清除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2.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

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调整给药方案。

3)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4)接受肾脏替代治疗患者应根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对药物的清除情况调整给药方案。

(二)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见附录6: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

2.药物主要由肝脏清除,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克林霉素、林可霉素等属于此类。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伴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均属此种情况。

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糖肽类抗菌药物等属此类。

(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下降,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可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可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无用药禁忌者可首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氨基糖苷类具有肾、耳毒性,应尽可能避免应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药物应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慎用,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并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代谢酶的产生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使治疗安全有效。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见附录7: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应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应避免应用。

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新生儿的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动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氨基糖苷类: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结果个体化给药。

2.糖肽类:该类药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类: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喹诺酮类: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 岁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经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氨基糖苷类等抗菌药物有条件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 X 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见附录8: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2.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某些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和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第二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宗旨,是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减少和遏制细菌耐药,安全、有效、经济地治疗患者。

第四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1.非限制使用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级: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抗菌药物分级具体见附录9: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表。

(二)分级管理

   1.“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可由临床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2.“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3.“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4.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五条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二)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住院患者确须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科室提出会诊申请,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确定是否使用,包括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剂量、方法、疗程等。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检验师担任。

(四)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应严密观察。对于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立即停药,并积极救治。

(五)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病程记录中应有评价用药情况的记录。疗程超过7日用量,需再次申请会诊。

(七)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每月收集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用药信息,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通报。

(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每季度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用情况进行督察,发现不合理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现象及时通报,并按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九)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中的第1+3条或第2+3条或1+2+3, 并在病程中注明使用理由(急重症抢救病例除外)。

1.做到有样必采。在用药前送检标本(包括血、尿、痰、无菌体液、脑脊液等的细菌培养和药敏)。

2.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指征(临床依据或实验室依据)。

3.结合病例特点及相关科室会诊意见,分析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用药指征,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十)使用流程

1.科室提出会诊申请,并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会诊单》。

2.讨论决定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方法、疗程、剂量等,填写会诊意见;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领药单》(有效期7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执行处方或医嘱,携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领药单》取药。

4.药房核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领药单》与电子医嘱发药,没有“领药单”或“领药单”填写有漏项的,拒绝发药。

第六条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使用管理

(一)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相关规定

1.严格掌握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适应证。

2.在应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前,必须送检标本做病原学检查,明确病原及药敏结果时,应当及时进行病情评估,合理采用降阶梯治疗。

3.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临床药师、感染性疾病科专家会诊或相关抗菌药物专家会诊同意后,由住院部药房具有调剂处方权的药师调配发药。

4.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5.使用过程中,严密观察患者用药反应,对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6.使用流程: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的应用流程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执行。

7.门诊不得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

8.使用科室按月填写《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报临床药学室汇总整理,上报医务部备案,并进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分析。

(二)管理责任

1.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按照《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细则》《替加环素临床应用评价细则》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评价并总结反馈。严格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的临床应用。

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按抗菌药物专项督查考核制度执行。不及时填写上报《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由医务部定期通报并考核。

第七条  细菌耐药预警管理

(一)临床微生物室应对我院常见病原微生物(重点为细菌)的耐药性进行动态监测,在院内定期公布监测数据并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地区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

(二)临床微生物室应按照我院细菌耐药情况,设定重点监测耐药菌,定期向临床科室发布耐药警示信息,并与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协作开展预防控制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应根据我院监测结果提出各类病原菌感染治疗的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建议,优化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根据我院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采取以下干预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及时通报临床各级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要求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根据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及细菌耐药情况,调整药品结构,并分别采取控制使用、暂停使用、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三章  评价考核

第八条  药剂科每月随机抽查不低于全院住院患者10%的病历,门诊处方500张,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规定进行合理用药、药物经济学、处方权限等方面的分析和评价。对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处方和医嘱,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临床药学室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结果报医务部在《质量管理》期刊进行内部公示。 

第十条  医院将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并与各临床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务部、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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