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减少医疗纠纷,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自备药品的定义:患者/家属带入医院的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不属于自备药品范围。
二、自备药品剂型范围:包括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其他剂型。
三、原则上不主张使用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主管医生允许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方可使用。
(一)医师在患者入院评估时,应询问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并告知患者本院不主张使用自备药品的规定。
(二)护士发现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主管医生。
(三)任何药品的使用必须有医嘱和使用记录。
四、自备药品的药品核查:
(一)核查人员
使用自备药品必须经过本院医护人员核查,如医护人员核对有疑问,需药剂师进一步核对。
(二)核查内容:
1.药品储存情况、药品外观及购药发票、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效期、批号、批准文号、药品说明书等;
2.核对结果:允许使用者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不符合使用者告知医师和患者或家属。
五、自备药品的使用:
(一)注射药品使用前需患者或家属签署“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见附件)。
(二)注射药品配制和使用前,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核对;使用后,由责任护士按规定记录。
六、药品保管:注射用抗肿瘤药品由静脉药物调配中心保管,其他药品由护士保管。
七、任何本院工作人员都不应给患者使用没有医生医嘱的药品。
八、任何本院工作人员不得保管和给患者使用核查不合格的自备药品。
九、本规定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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