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报损、销毁处置流程,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出现下列情况可予申请报损:
(一)保存期间潮解、风化、发生沉淀、变质者;
(二)特殊必备急救药品因未使用而变质或过期者;
(三)在日常调剂中损坏者;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禁止继续使用的药品;
(五)药品意外损失,如被盗丢失、水淹、冰冻等;
(六)其他情况的不合格药品。
二、药品报损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主管院长逐级批准后进行报损销毁。
三、中药材因碎渣、失去水分等易造成损耗,可按小于0.5%报损,中成药、西药按小于0.2%报损,超过报损比例按规定赔偿。
四、因保管、养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药品报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五、临床科室申购的专科药品,因不及时使用造成过期失效者,由申请科室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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