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为保证对药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储存
(一)药品储存保管的基本工作原则
药品储存保管应坚持:安全储存、保证质量、降低损耗、避免事故的基本工作原则。
(二)药库保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1.按照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储存,防止差错、混淆、变质。
2.做到数量准确,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三)对药库的基本要求
药库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1)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2)常温库:温度保持在10℃-30℃。
(3)冷库:温度保持在2℃-10℃。
2.各库房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
3.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时,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4.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6.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7.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易串味的药品、化学原料药以及性质相互影响的药品应分库存放;危险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品种与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或隔垛存放。
8.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9.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10.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11.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2.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二、药品养护管理
(一)药品养护工作原则: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二)从事药品养护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在库储存药品的性质、储存与养护的要求,以便指导并配合仓库保管员对在库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保管。
(三)定期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每日定时对库内温、湿度进行记录(表格见附件)。如库内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四)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对在库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五)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出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小组予以处理。
(六)定期汇总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和长时间储存的药品质量信息。
(七)负责对在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盒以及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具的维护、检定等管理工作。
(八)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报修,同时向科主任及质量管理小组报告,以便尽快处理。
三、药品陈列管理
(一)药品陈列应根据药品的性质、特点分别放置在冷藏库、阴凉库、常温库。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分类别定位存放。
(二)摆放药品的货架应保持清洁、卫生。
(三)药品名称、外观或外包装相似的药品分开放置,并作明确标示。
(四)药品按类别分柜摆放,内用药、外用药、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五)高警示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并在高警示药品货架处设置明显警示性提示牌。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售完前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摆放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储存的药品要按规定存放。
(八)上架药品应按月检查,并做好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下架,并按规定处理。
(九)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
(十)毒、麻、精神药品存放在专用库(柜)中,并配有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
(十一)放射性药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草药按其类别、性质、气味等情况进行合理摆放。
四、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药库及药房均按此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