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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5 点击数: 【字体:

一、医疗度物暂存处专职人员须严格执行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度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三、各病区医疗废物由专人收集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与暂存处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进行交接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双方签名,登记资料保存至少3年。

四、医疗废物不能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医疗废物在医废暂存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医疗废物由张掖市医废处置中心处置,交由专业人员转运,专用车辆运输至张掖市医废处置中心。

六、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医疗废物暂存处专职人员对医疗暂存场所、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并登记消毒浓度和时间。

七、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八、暂存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志。

九、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处人员的个人职业防护工作,执行标准预防。

十、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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