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感染办、后勤部及各科室对全院各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三、各科室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四、各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要求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首先在产生地点(临床医学检验中心)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五、各科室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六、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每天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十、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十一、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十二、运送医疗废物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并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十三、医院建有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十四、所有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理科室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认真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和《医疗废物登记本》,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五、医疗废物由后勤部按规定的路线转移至医院医废暂存点进行贮存,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废管理人员将暂存点的医废交由张掖市医废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认真填写医废转运联单,至少保存3年。
十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十七、各科室或部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及时报告感染办及后勤部并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将结果上报感染办及后勤部,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十八、医院对本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十九、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达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十、医院将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十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职业暴露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感染办。
二十二、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制度规定者,按照《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所规定罚则实施,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 特 征 |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
感 染 性 废 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
5、废弃的血液、血清。 | ||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
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
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1、医用针头、缝合针。 |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
药 物 性 废 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 ||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 ||
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
说明: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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