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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6 点击数: 【字体:

一、目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现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及工作人员证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放射科、影像中心、放疗中心、口腔科、骨科及导管室。

三、政策

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法规教育,使其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性和可防性,掌握防护基本知识,不断增强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政射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进行防护,防止放射事故发生。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插射工作的人员,必需提受由张掖市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并持证上岗;同时接受由张掖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另外,医院辐射相关科室根据科室情况利用晨交班或其他形式,不定期组织科室成员开展放射诊疗技术及辐射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学习。

(一)接受培训内容

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射线对人体的损伤及健康管理、放射卫生防护、个人剂量监测、放射事故管理及应急、放射防护标准及法规等。

(二)放射工作人员相关证件管理

新人职员工需参加环保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及时参加培训并更换:每2年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相关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证》每1年复核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要重新办证,每5年换发新证。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需办理变更手续。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证书;遗失证书的,在30日内申请补发。

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及因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也需申领《辐射安全与防护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无证者不能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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