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一)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二)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标识。确需进行放射检查,开单医生对其进行详细告知其危害性及检查的必要性。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一)放射工作场所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二)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一)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询问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每次实施检查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日对设备进行清洁、养护,并进行登记;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二)设备开机检测正常后方能工作。
(三)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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