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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落实《护士条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9-02 点击数: 【字体:

《护士条例》已于2008 年5 月12 日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它将成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患关系的法律保障;为全国百万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从业环境,对推进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护士条例》颁布后,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护理部积极组织护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学习《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分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其中规定护士执业应当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才能从事专业护理工作。规定护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等内容。
  《护士条例》明确指出: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的专业提升,护理人员自身素质得以不断提高,并在临床实践中以优质的服务获得病人的信任与尊重,激发对自身职业的自豪感和自我价值的体现。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条例》规定:护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及时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生提出;必要时,应当向医生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报告,提升护士责任意识。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如果违犯法律规定,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医疗机构对护士做出处理。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为了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护士条例》有了硬规定,充分保护了护士的利益。《护士条例》的公布,激发了护理工作的热情,从而有利于促进护理队伍的稳定,夯实了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护士条例》的施行,让护士们感到公平、有信心、有保障、有安全和被尊重感,使每一位护士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护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一年来通过对《护士条例》的学习和领会,使我们认识到条例的出台不仅仅规定了护士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赋予了我们神圣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医院危重、急症病人多,病情变化快,病情观察难度高,基础护理工作量大,专科护理技术要求高等特点,我们全体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牢记《护士条例》的宗旨,规范职业行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始终坚持人本为基、仁爱为根的核心理念;坚持质量立院、人才兴院、科技强院的办院方针;发扬团结、求实、创新、奉献的精神;坚持患者至上、质量第一、精医重德、诚信为本的宗旨;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优质、安全、方便的护理服务,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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